大连港口海关保税区围栏网施工验收标准
海关总署关于印发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设施建设验收标准》的通知 2000年,海关总署制定发布了《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相关海关监管标准》 设施”(税[2000]311号)和《出口加工区口岸通道设置要求》。 ”(蜀水[2000]680号)(以下统称“原标准”。六年多来,“原标准”为规范出口加工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,提供了 正是因为出口加工区的高标准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,国务院要求设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。 在此期间,国务院将按照出口加工区标准建设,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不断增多和功能的不断扩大,在实施“原”的过程中需要修改完善的一些问题。 标准”也应运而生。(大连港口海关保税区围栏网)
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,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,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,国家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, 国土资源部、商务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 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验收标准》)。 保税区围栏验收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、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跨境工业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。 现印发,请各直属海关将《验收标准》转发辖区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,指导其严格按照海关监管设施规划建设。 “验收标准”。 对《受理标准》发布之日开工建设的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《受理标准》做好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受理工作。 经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联合验收组,也将按照《验收标准》进行正式验收。 在《验收标准》出台前,按《原标准》建造的保税区隔离围栏仍按《原标准》验收。 《验收标准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同时,《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相关海关监管设施标准》(水税[2000]311号)和《出口加工区通道设置要求》(水税[2000]311号) . 680) 同步复制 信息行走是QBC。(大连港口海关保税区围栏网)
一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(以下简称特殊区域)的基础设施标准,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区和四对一范围、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进行规划设计 、依法办理征地、供地,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;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成,实现七通一平,区内无居民住宅。
2、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的围栏分隔标准。 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栏(独立岛上设置的特殊区域可酌情特殊处理)。 隔离围栏应是不间断的、全封闭的隔离设施,没有损坏或缝隙。 隔离墙离地面总净高不得小于3米。 隔离网内外径5米范围内不得有安全建筑物,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.5米的灌木等植物。 电线杆、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栏至少5米。 隔离网5米范围内有变电站塔等配电设施的,配电设施应在原有围栏的基础上实施。 独立围栏。
综合保税区围栏穿过特区的河道不得中断,河道两侧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.5米,河道围栏或 金属窗台围栏应设置在河床上。
(1) * 性围栏:分为金属网、金属窗台格、实心墙等款式。
1、金属网型:由底座、金属网钢管架、金属丝网组成。
(1)底部:地面以上,砖外有水泥砂浆覆盖或浇筑水泥桥台,高度0.35-0.5米。
(2)中间部分:金属菱形网钢管框架结构。 钢管与金属网的距离,金属网与底部桥台的距离不得大于0.05米。
①钢管(或方钢)高度不小于2.5米,直径不小于0.07米;
②金属网高2.2米,宽1.5米,网丝直径不小于0.005米;
③网孔的平方不大于0.0025平方米。
(3)上部:三个铁丝网水平排列,每片间距0.1米或0.3米高的金属网。
2、金属窗台格栅型:由底座和金属窗台格栅组成。
(1)底部: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覆盖或浇筑水泥桥台,高度为0.35-0.5米;
(2) 中央:
①门槛格子实心水泥柱为0.35-0.4*0.35-0.4厘米,柱与柱之间的距离为5-6米;
②金属门槛由直径不小于0.015米的方钢和圆钢与枪尖组成;
③金属窗台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0.1米。
3、实心墙型:由基层和实心建筑材料组成。
(1)底部中间部分:内砖外覆灌浆或水泥浇筑,横截面直径不小于0.25米。
(2)上部:三道铁丝网围栏水平排列,每道间距0.1米。
(2)过渡围栏: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。
1、铁丝网:高2米,长3米,可拆卸。
2、桩头略高于网,两个桩头之间的距离为3.2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