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3條規(guī)定: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由此可見,勞動者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,與其工作年限直接相關,工作年限不同的勞動者,享有不同天數的年休假。并且此處的累計工作時間,并不限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,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單位累計計算工作時間,進而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、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、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。
另外,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探親假、婚假、喪假、產假等國家規(guī)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計入年休假期間。